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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述先容贿赂罪的法律划定—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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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述先容贿赂罪的法律划定—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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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容贿赂罪的法律划定先容贿赂罪是1997年刑法新划定的罪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92条的划定,先容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职员先容贿赂,情节严峻的行为。所谓情节严峻,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件立案尺度(试行)》的第1条第7款:"先容个人向国家工作职员行贿,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,先容单位向国家工作职员行贿,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先容 贿赂数额不满上述尺度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:(1)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先容贿赂的;(2)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先容贿赂的;(3)向党政领导,司 法工作职员,行政执法职员先容贿赂的;(4)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."《尺度》第4条第2款划定:"本划定中有关犯罪数额‘不满’,是指接近 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%以上.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