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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发前所退赃款的认定是什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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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发前所退赃款的认定是什么

* 来源 : * 作者 : 昆山知名律师

案发前所退赃款的认定是什么

司法实践中,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,当与自己犯罪行为无关的人或事被查处,担心自己的受贿事实被发现而主动退赃的情形,司法机关在认识上存在1定的分歧。部分审判人员比照两高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第9条第2款“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、事被查处,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,不影响认定受贿罪”的规定,认为与此情形不同,对与己无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主动退赃的行为认为是主动退赃,不是掩饰犯罪,不宜以受贿罪论处。

这种认识上的不1致直接影响了适用法律的统1。我们认为,以上情形应认定为受贿。《刑法》第383条 【贪污罪的处罚规定】对犯贪污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

(1)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
(2)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(3)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,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。犯第1款罪,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、真诚悔罪、积极退赃,避免、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,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有第2项、第3项规定情形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

犯第1款罪,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,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

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“案发前退赃怎么认定”问题进行的解答,依据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案发前退赃的认定有两种情形,如果是为避免处罚才进行退赃的,应该认定为受贿罪。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,欢迎到律师之家网咨询昆山知名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