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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析公诉案件能否转化为自诉案件—刑事辩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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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析公诉案件能否转化为自诉案件—刑事辩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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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案件能否转化为自诉案件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"告状难”题目,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,修正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0条第(3)项划定,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,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,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这就是说,被害人可以有前提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。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7条,第145条还划定,对于侵犯公民人身,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,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,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,哀求检察院监视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必需立案;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,被害人不服的,即可以向上1级检察院申诉,哀求提起公诉,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,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