谈谈 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先容卖淫罪的处罚划定—婚姻家庭
组织,强迫,引诱,容留,先容卖淫罪的处罚划定刑法第3百5十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1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 (1)组织他人卖淫,情节严峻的; (2)强迫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卖淫的; (3)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; (4) 后迫使卖淫的; (5)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,死亡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。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1,情节特别严峻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峻的,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引诱,容留,先容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百5十9条 引诱,容留,先容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峻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引诱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传播性病罪,嫖宿幼女罪 第3百6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,淋病等严峻性病卖淫,嫖娼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 嫖宿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第3百6十1条 旅馆业,饮食服务业,文化娱乐业,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,利用本单位的前提,组织,强迫,引诱,容留,先容他人卖淫的,依照本法第3百5十8条,第3百5十9条的划定定罪处罚。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,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 第3百6十2条 旅馆业,饮食服务业,文化娱乐业,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,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,嫖娼流动时,为违法犯罪分子透风报信,情节严峻的,依照本法第3百1十条的划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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